保險業信披再迎綱領性文件。昨日記者獲悉,《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次主席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相較于2010年的版本,《辦法》要求新增“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將讓神秘的保險公司實控人無所遁形。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除要求披露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狀況、重大關聯交易等信息之外,《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中應加入“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應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包括準備金評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險公司應按照準備金的類別提供未來現金流假設、主要精算假設方法及其結果等說明,同時應按照準備金的類別列示準備金評估結果以及與前一年度評估結果的對比分析。
對比此前,《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應增加“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這一項。此外,披露的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等信息,要詳實到“至少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
《辦法》還要求,人身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應更詳盡,包括: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原保險保費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和保戶投資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投連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和投連險獨立賬戶本年退保。
此外,《辦法》還規定,如保險公司被發現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等情況,監管部門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保險公司如違反規定的,除按照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處罰外,還對其直接負責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附:
新版《辦法》首次增加了“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作為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事項之一,包括準備金評估方面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對于這一改動,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庹國柱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準備金是最容易“造假”的財務數據,如今監管部門將這些規定具體化,或許可以理解為較好地防止對準備金數字造假,是防范保險企業經營風險的努力。
記者注意到,新版《辦法》在“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類目中加入了“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一項。使其與以往熟知的“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條目并列,共同組成了保險業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記者查閱多份人身、財產保險公司2016年度年報發現,盡管“責任準備金”相關信息不作為披露事項在目錄中專門體現,但因利潤表中涉及“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數據,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多數公司會提供計量“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險合同準備金”等的假設方法。(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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