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訊】(記者 陳小慧)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其官網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據了解,深圳率先在全國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破冰之舉”,出臺后有望最大限度解除創新創業者后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
《征求意見稿》共分為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等,在申請破產條件、避免惡意逃債、破產免責和考察期、豁免財產制度等方面均作出條款設計。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債務人申請破產以及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同時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指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對于惡意逃債或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將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征求意見稿》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規定債務人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等。例如,《征求意見稿》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不得旅游;不得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同時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免責考察期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遵守人民法院依照個人破產條例作出的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為的決定。違反該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免責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自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獲得裁定免責前取得的財產,也應當用于清償債務。此外,規定了不能免除的債務。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也規定了豁免財產范圍,包括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用;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費用;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都屬于豁免財產,即不用于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