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審:不能說明“借名買房”
對于這一案件,法院也作出了判決
寶安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顯示:
法院認為,原被告關系應當認定為共同出資合作購房,綜合證據和庭審記錄可以認定,小兒子孫某沒有實際支付購房款,且沒有證據證明有贈予的意思表示,母親王女士有權要求原告,也就是小兒子孫某,將涉案房產50%的份額,變更至王女士名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則顯示:
涉案房屋的購買和按揭貸款,均以母子兩人的名義簽約、履行,母親王女士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存在錯誤登記,母子之間并未簽訂借名買房的書面協議,也沒有借名買房的口頭約定,即使涉案房屋,由父母實際出資,但考慮雙方系母子關系,該主張僅能表明母親代兒子支付了房款,不能說明雙方曾約定借名買房。駁回了王女士主張兒子協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請求。
律師:借名買房一定要簽代持協議
律師張茂榮表示,之前也遇到了多起朋友之間,甚至也是父母與小孩之間,關于“借名買房”的糾紛,官司勝負的關鍵,往往就在于是否簽訂了“代持協議”。如果沒有代持協議,一般法院都會以房產證為參照,上面寫了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記者:方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