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2019年1月3日訊(記者 劉婷)2018年12月24日17時30分許,深圳交警接報稱在南山大道前進路口有兩車事故,深圳交警接報后迅速到達現場。
出租車司機酒后載客
還和大貨車“尬車斗氣”
你說,刺激不刺激?!
2018年12月24日17時30分許,深圳交警接報稱在南山大道前進路口有兩車事故,深圳交警接報后迅速到達現場。
現場視頻>>>
經了解,劉某駕駛的粵B號牌營運出租車與林某駕駛的粵B號牌貨車在并道行駛時,劉某一側沒有變道條件,林某駕駛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可正常通過,劉某認為林某故意不讓行,多次駕車別對方影響對方正常行駛,林某被逼停后報警。
在現場,執勤警力發現劉某存在酒氣,立即對其進行酒精測試,果不其然,其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25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
據劉某交代,12月23日晚上7時左右在家中喝了大概4兩白酒,12月24日中午,劉某有事從家中駕駛外出,行駛過程與一輛廂式貨車發生糾紛。
于是便有了開始的那一幕
一開始劉某只承認其酒后駕駛行為
不承認有駕駛營運車輛路怒斗氣行為
對其行為危害認識不足,不知悔改
12月29日下午,在交警調取的行車記錄儀視頻事實面前,劉某終于承認了駕駛中存在斗氣行為。
飲酒后駕車,還開斗氣車
等待劉某的將是數日的鐵窗
一時貪杯,毀了前程
深圳交警對肇事駕駛人劉某
及其所屬公司嚴查嚴整嚴處
對肇事駕駛人
對營運車輛駕駛員劉某因酒后駕駛依法處罰拘留,并將駕駛員劉某納入黑名單,終身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對其所屬公司
對其所屬公司下發整改,要求其落實安全教育,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令公司立即與酒后駕駛營運出租車且開車路怒斗氣的駕駛員解除合同;責令公司立即對全公司駕駛員和車輛展開自查,查找隱患進行整改。
作為一名車輛駕駛員
酒后開車,是錯是罪!
作為一名營運車輛駕駛員
酒后開車+載客營運+怒路斗氣
是錯上加錯,罪上加罪!
令人發指的是這樣的醉(罪)人
居然還不止一位
2019年1月1日22時26分許,深圳交警在深鹽路—東灣路口開展整治行動時,發現粵B號牌藍色出租車司機曾某有涉酒駕駛的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9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現場視頻>>>
經抽血鑒定檢驗,曾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結果為82.71mg/100ml,達到危險駕駛的標準。
當交警蜀黍截停該出租車時
發現車內還載有一名女乘客
身為出租車駕駛員,飲酒后駕駛
更大膽上路載客營運
如此罔顧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
職業素養何在?
安全意識何在?
道德認知何在?
據了解,事情是這樣的
1月1日早上
08:30
據曾某供述,1月1日元旦當天早上8點半,曾某和同事在長嶺村一家飯店吃飯,期間曾某喝了幾杯白酒,一直吃到10點半左右四人各自步行回家,曾某返回家中睡覺。
19:30
一直睡到晚上19時30分許,曾某起床交班,在駕駛出租車的時候,曾某自覺自己酒勁還未消除,便將車停在海景二路路邊,在車 上睡了兩個小時,直到22時。
曾某心想這酒是早上喝的
而今到了晚上,自己也沒酒氣了
也不困了,便以為自己醒酒了
于是抱著僥幸心理開車上路
這時,乘客鄧女士因為坐錯了公交車在公交車站臺下了車后,攔到了曾某所駕駛的出租車前往目的地,誰知曾某行駛至深鹽路—東灣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
曾某表示自己平時也經常喝酒
但一直知道喝酒不能開車
也沒有犯過這樣的錯誤
如今卻因如此僥幸心理
在新年第一天面臨“丟飯碗”
實在懊悔不已
現如今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明文規定
飲酒后不得駕駛車輛
如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將罪加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
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此外,相信很多人都和兩位司機一樣
錯誤地以為喝酒以后睡一覺起來
便可醒酒開車了
其實這酒到底醒沒醒
還真不是一覺就能解決的事兒
一名健康的成年人,每小時身體能代謝的酒精量為5g~7g左右。
由于個體在年齡、體質、解酒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對于酒后隔多久開車測不出酒駕這一問題,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答案。
一般而言,人飲酒后8~12小時,酒精在體內的含量將大大降低,24~48小時會完全揮發。這就意味著,駕駛人在大量飲酒后,最 好相隔24小時后再駕車。
出租車司機作為從事客運服務的
專業駕駛人員
應該遵守職業操守
當乘客進入出租車的那一刻起
便是將生命安全暫時交付于
駕駛位上那一位陌生人
因此
駕駛人不僅要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
更要對上車乘客的生命安全負責
這是對生命應有的敬畏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