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事情是這樣的
1月1日早上
08:30
據曾某供述,1月1日元旦當天早上8點半,曾某和同事在長嶺村一家飯店吃飯,期間曾某喝了幾杯白酒,一直吃到10點半左右四人各自步行回家,曾某返回家中睡覺。
19:30
一直睡到晚上19時30分許,曾某起床交班,在駕駛出租車的時候,曾某自覺自己酒勁還未消除,便將車停在海景二路路邊,在車 上睡了兩個小時,直到22時。
曾某心想這酒是早上喝的
而今到了晚上,自己也沒酒氣了
也不困了,便以為自己醒酒了
于是抱著僥幸心理開車上路
這時,乘客鄧女士因為坐錯了公交車在公交車站臺下了車后,攔到了曾某所駕駛的出租車前往目的地,誰知曾某行駛至深鹽路—東灣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
曾某表示自己平時也經常喝酒
但一直知道喝酒不能開車
也沒有犯過這樣的錯誤
如今卻因如此僥幸心理
在新年第一天面臨“丟飯碗”
實在懊悔不已
現如今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明文規定
飲酒后不得駕駛車輛
如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將罪加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
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此外,相信很多人都和兩位司機一樣
錯誤地以為喝酒以后睡一覺起來
便可醒酒開車了
其實這酒到底醒沒醒
還真不是一覺就能解決的事兒
一名健康的成年人,每小時身體能代謝的酒精量為5g~7g左右。
由于個體在年齡、體質、解酒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對于酒后隔多久開車測不出酒駕這一問題,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答案。
一般而言,人飲酒后8~12小時,酒精在體內的含量將大大降低,24~48小時會完全揮發。這就意味著,駕駛人在大量飲酒后,最 好相隔24小時后再駕車。
出租車司機作為從事客運服務的
專業駕駛人員
應該遵守職業操守
當乘客進入出租車的那一刻起
便是將生命安全暫時交付于
駕駛位上那一位陌生人
因此
駕駛人不僅要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
更要對上車乘客的生命安全負責
這是對生命應有的敬畏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