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場稽查局情況通報
今天下午,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出具書面回應,通報了相關情況:
近日,部分媒體對深圳市市場稽查局處罰“天使之橙”一事進行了報道,為回應群眾關切,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行政處罰的有關情況
2018年1月,我局收到舉報,稱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使用的“天使之橙”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涉嫌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查處。
我局立即展開調查,分別對“天使之橙”售賣網點、企業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對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委托技術機構對涉案設備進行了檢測,同時在企業經營場所進行了榨汁模擬實驗。
經調查,當事人存在兩個違法行為:
1、未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和廣東省食藥局的批復,經營自動設備制售飲品,應當申領項目為“自制飲品的制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當事人在我市僅申領了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經營行為屬于未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生產經營的情形,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2、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規定,“金屬材料和制品(鍍錫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觸面未覆有機涂層的鋁和鋁合金、銅和銅合金,以及金屬鍍層不得接觸酸性食品。”
經技術機構鑒定和模擬實驗,“天使之橙”橙汁機用于壓榨橙汁的“上下爪”部件材質為鋁合金,且與橙汁相接觸,經當事人確認,該鋁合金部件未覆有機涂層。
因此,該橙汁機不符合《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規定,屬于食品生產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對“上下爪”進行有機涂層處理,并于2018年6月重新通過檢測,主動消除了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綜上,我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1199070元。
二、榨汁模擬實驗采取的驗證方法
案件辦理過程中,為論證設備上下爪是否與橙汁相接觸,我局委托技術機構,在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有關負責人的見證下,對“上下爪”部件進行了驗證。具體方法:
1、在一臺正常運行的橙汁機上榨取3杯橙汁;
2、取下該橙汁機的“上下爪”,分別涂上“亮藍”著色劑,風干后,重新裝到該橙汁機上;
3、再次運行該橙汁機榨取3杯橙汁;
4、對兩次榨取的橙汁進行成分分析和比對。
實驗結論為,“上下爪”與橙汁相接觸。
制定橙汁鋁遷移量限值,
更有意義
為何同一個部件,兩地市場監管部門卻做出了截然不同的檢測結果?上海市質檢院高級工程師羅嬋告訴記者,這可能是兩地市場監管部門的檢測方法有差異。那么,事情后續進展如何,我們也將繼續關注!
今晚深圳市監工作人員也將做客第一現場演播室,獨家回應上述情況,敬請關注《第一現場》直播節目。
部分資料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