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追要兩年迎轉機
事情在今年4月8日迎來轉機。
4月8日晚間,江女士在微博搜索“撿手機者”電話號碼,在深圳某知名連鎖餐廳發布的招聘信息中,無意中發現其的聯系電話。
隨后,江女士隨后撥打該店座機電話,一名值班人員稱,李某東曾經為其門店的職員,但目前在深圳其他門店就職。
江女士在微博搜索到的對方號碼信息。
讀創/商報記者聯系李某東,李某東表示正在上班,不方便接受采訪。隨后記者將采訪內容以短信方式發送,截至記者發稿前,對方仍無回復。
記者就此事聯系該公司公關人員,對方表示會幫助江小姐協調,調查此事。江女士告訴記者,
4月11日,該公司公關人員聯系她,稱經過公司內部調查,李某東確為在職員工。公司與李某東核實后,得知江女士手機并非在本餐廳內被偷盜,更非上班時間,該公關人員還認為,李某東的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也沒有義務規范員工的個人行為,更沒有義務協助讓李某東歸還江小姐手機。
拒不歸還他人財物涉嫌構成侵占罪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薄段餀喾ā返谝话倭憔艞l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原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尹華筠表示,對于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歸屬,以及拾得人的法律義務,以上都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那就是,拾得他人遺失的物品應當返還給權利人。知道權利人是誰的,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前來領取;不知道權利人是誰的,則應當交存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保存并按規定處理。
即便是遺失物,并不表示拾得人就擁有了遺失物的所有權,還應當主動歸還。這不僅僅是我國“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更是法律義務。
尹律師還提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結合本條第一款的量刑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黃磊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