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監提醒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
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就算替工的時間再短
沒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
直接上崗也是違規操作喔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案件來源:大鵬新區衛生監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