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在公共場所實施不文明行為者或被驅離
深圳晚報2019年10月30日訊 今后,在公共場所實施不文明行為或被場所人員勸阻和驅離。10月29日,在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于場所內實施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的,場所人員可拒絕為行為人提供服務,并且賦予場所人員可據情節輕重限制行為人三個月至三年進入相關場所或參與相關活動的權力。
愛心座位應讓給有需要的人
《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隨著深圳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及城市文明建設的進一步提升,《文明條例》有些規定已經不符合當前深圳的實際情況,需要修改完善。
為保證有需要的人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能夠得到良好照顧,《條例(修訂草案)》在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置愛心座椅,供老年人、孕婦、殘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優先使用,其他乘客使用的,應當讓座,不讓座的,司乘人員有權要求其讓座。”第三款規定“地鐵可以設立優先車廂,在高峰時段優先車廂可以優先給殘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
中小學生在教學場所不得玩電子游戲
中小學生由于缺乏自制力,在使用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時,容易沉溺其中無法自拔,不僅影響學業,也對健康帶來危害,許多市民要求制定相應的規范。
考慮到目前不少學校需要應用手機、平板電腦進行教學活動的客觀情況,起草組對兩種意見進行了平衡,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中、小學生在教學場所內不得進行非教學用途電子游戲活動。進行非教學用途電子游戲活動的,學校可以代為保管手機、平板電腦等相關電子設備。”
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者或被驅離
及時有效勸阻不文明行為,對于維護公共秩序,引導市民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具有重要意義。在《條例(修訂草案)》中,一是賦予了公園、圖書館、博物館、學校等公共場所安保及工作人員,對實施不文明行為且不聽勸阻的人員有進行驅離的權力。二是賦予了商場、賓館、餐廳、銀行、文體場所等營業場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演唱會、大型賽事等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于場所內實施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的,可以拒絕為行為人提供服務、且不退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的權力,并且賦予場所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限制行為人三個月至三年進入相關場所或參與相關活動的權力。
飛機高鐵上鬧事者或限制購買電子票
為解決《文明條例》處罰難以落實的問題,進一步強化處罰的有效性、威懾力,《條例(修訂草案)》參考其他省市做法,對處罰機制進行了優化,并建立了分層次、等級進行處罰的規則,增強了處罰機制的科學性。
根據《條例(修訂草案)》,對于列入重點促進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的,相關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重點執法,增加檢查頻次,加大處罰力度。擾亂航空器、車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執法部門予以處罰的,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在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不向行為人提供優惠服務,或者不允許行為人通過電子方式購票。
此外,為解決執法部門對違法的不文明行為人身份信息提取和確認存在困難、以及對單位和組織不履行文明促進職責缺乏監管手段等問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信息及身份證明文件的,現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臉識別系統進行人臉識別,或者按照規定通知公安部門進行現場查驗。(記者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