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篇
問:進出境人員拒不配合海關防疫工作的,可能承擔哪些行政法律責任?
答:有拒絕接受檢疫、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隱瞞疫情等情形情節輕微的,追究行政法律責任。拒絕配合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問:進出境人員拒不配合海關檢疫防疫工作的,可能承擔哪些刑事法律責任?
答:拒不配合海關檢疫防疫工作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
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問:在疫情防控期間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哪些行為會受到海關行政處罰?
答:應當受入境檢疫的船舶,不懸掛檢疫信號的;在入境檢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檢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離開檢疫地點,逃避查驗等行為。
問:編造、故意傳播關于海關衛生檢疫或者物資監管等虛假疫情信息的,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權益保障篇
問:如果認為海關疫情防控有關具體執法行為侵害了自身權益,有哪些救濟權利?
答:進出境旅客、進出口企業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海關具體執法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中級人民提起行政訴訟。
問:如果因為疫情防控特殊原因沒有在期限內申請復議怎么辦?
答:深圳海關放寬因疫情防控影響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于申請人因疫情防控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該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同時,為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救濟權利,除公布的0755-84397126、0755-84397124咨詢電話外,深圳海關增設疫情防控期間行政復議申請咨詢電話18124099139。
問:疫情防控期間行政相對人如果需要向深圳海關提起行政復議,應當注意什么?
答: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流動,建議復議申請人優先選擇郵寄的方式提出申請復議,申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后可郵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強路1011號深圳海關福強路辦公區31樓3103、3114房,郵政編碼:518045。如確需到我關行政復議受理現場提出復議申請或參與其他復議活動的,應當自覺佩戴口罩,配合我關做好登記、體溫檢測等防疫工作,體溫異常的務請先行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