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網評論員 可木
5月11日,我市發生一起令人悲痛的高空墜物事件。兩瓶洗護用品從高空墜落,砸中一名六個月大的女嬰,致其頭骨骨折。女嬰父親13日介紹說,孩子還未脫離危險期。目前,警方正對此展開調查。
高空墜物屢禁不止,無端之禍從天而來,讓一些受害家庭支離破碎,讓人們痛心疾首。我們不禁要問一句:為什么這么多血的教訓,仍然無法阻止高空墜物事件的屢屢發生?
究其原因,首先是某些人的僥幸心理作祟。由于事發突然,搜索、排查難度大,再加上被害人維權成本高,導致不少的高空墜物案件,最終都無法找到肇事者。違法成本的“低廉”,讓一些人在高空拋物時心存僥幸、有恃無恐。如今,對于高空拋物案件,最常見的是采取“連坐”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然而,這種懲戒方式攤薄了受罰成本,很難精準威懾到真正的肇事者。
其次,是技術手段的缺失。不少小區與樓宇都沒有在墻體外安裝“天眼”等攝像頭,導致肇事行為無法被準確記錄。安裝攝像頭所涉及的費用、個人隱私保護等問題,成為了這項技術手段實施的“絆腳石”。
在高空墜物屢禁不止的背景下,深圳已經率先做出了探索之舉。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采集陽臺、窗戶等處相應證據,但不得侵犯他人隱私。該《條例》明確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設施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天臺、外墻、樓梯間等共有物業的日常巡查;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的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及時處理。特別是經過業主共同決定后,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為采集相應證據,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采集安全隱患證據,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因工程、施工問題所導致的高墜意外。在法律層面上,對高空墜物的處理也有了新的進展。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此外同時規定,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以及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等情形,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同時,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意見》對民事責任承擔的內容予以具體細化。
針對高空拋物墜物社會危害性大、屢禁不止的問題,在提高住戶安全意識的同時,更需要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構建一張立體防護網。一些小區嘗試安裝“防高空拋物監控”攝像頭,起到了不錯的效果。同時,在建筑設計規劃之初,如何提前通過樓宇設計規避墜物危險,也備受業主與市民的期待。希望各種手段盡快產生效應,讓我們早日長纓在手,共同縛住高空墜物這頭蒼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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