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網評論員 梁煖
6月17日晚,龍崗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秀涉嫌環境污染罪一案,敲響了環境審判第一槌。這是深圳首宗地表水環境損害案件,也是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以來,首宗經由專業機構開展損害鑒定的案件。這為地表水環境損害案件的審理給出了相應的標準,具有較大的示范與震懾作用。
檢察機關指控,2018年8月14日,時任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倉管員的被告人楊某秀違反化工原料處置規定,將存放在倉庫內約50公斤化工品松油醇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倒入廠區內雨水井,后上述化工原料連同雨水直接流入大鵬新區葵涌街道土洋河河道,導致水面出現大面積刺鼻性油污,大量水生物死亡。
本案經過大鵬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鑒定,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各類損失,包括水環境損失費、水生態修復費、應急處置費等總計46.9萬余元。專業機構對于損壞程度的鑒定,有助于量刑和賠償。追責處罰、追究其刑事責任,是用法律武器維護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生態的應有之義。
綠水青山需要嚴格的法律制度來捍衛。本起案件中,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并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件的審理是環境保護的開端,也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如何可以做得更好?比如,要廣泛宣傳相關規定,加強市民對法律的認知,讓市民由心到手,形成保護環境的行動力。比如在此案中,鑒定評估的空間范圍、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具體情況、污染源的破壞力數值等細節,都可以考慮通過大數據或者直播的形式讓市民知曉,加深大家對環境危害的認識。
綠水青山是屬于全體市民的公共產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除了在法律上追究責任,還可以在道德層面上對其進行譴責,通過公序良俗對其形成更強的約束力。
這一周來,“深圳藍”與彩虹刷屏深圳人的朋友圈。藍天白云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清水秀更是宜居城市的不懈追求。良好生態需仰賴法治為基石,也離不開日常的監管監督。比如,對偷排苗頭的及時發現、污染時長等歷史調查與生態環境數據的實時監測等。此外,還可嘗試強化舉報獎勵制度,牢固樹立生態紅線的觀念。唯有形成全社會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守好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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