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8月26日訊(記者 劉夢婷 通訊員 深衛信) 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全國首部地方《應急條例》。未來,深圳在為“吹哨人”提供法律保障外,也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拒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謠言等行為“開刀”。據悉,《應急條例》將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是否啟動應急響應
24小時內必須給出決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了,各級部門該做什么?《應急條例》定出分工表。
根據《應急條例》,疾控部門在接到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或者隱患信息后,應對事件原因、性質、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進行技術分析和評估研判,如認為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通過監測平臺報告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在兩小時內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如果屬于食品安全事故,還應當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交的調查報告后,也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型、分級等進行確證,采取必要的緊急控制措施,如確證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兩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響應,其中,區人民政府可啟動四級應急響應,市人民政府可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屬于重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報告廣東省人民政府。
雖然必須采取應急措施,但政府也不能任性。《應急條例》規定,采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應當與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也要最大程度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需要,可以以居民小區、社區、街道、行政區等為防控單元,劃分各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防控等級,分級采取防控措施。
科學啟動應急響應
深圳首創應急專家委員會
值得關注的是,在啟動應急響應時,也需要講“科學”。
《應急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委員會,此乃深圳首創。據悉,專家委員涵蓋預防醫學、臨床醫學、衛生檢驗檢疫、衛生管理、應急管理、衛生經濟等相關領域,委員會的意見應當作為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在明確應急響應啟動機制的同時,《應急條例》也給出了“退出機制”。
當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經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三、四級應急響應應對的危險因素、隱患已經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終止的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二級應急響應的終止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保護“吹哨人”
非惡意報告不追責
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你要不要做“吹哨人”?以后,深圳給你撐腰。
根據《應急條例》,深圳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共衛生熱線、互聯網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反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舉報有關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護;對非惡意報告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市衛生健康部門也有義務設立公共衛生熱線,公共衛生熱線由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并對反映的情況組織開展調查核實。
當然,疫情預警,更需要專業團隊。在國家現行規定基礎上,深圳將疫情監測這張網織得更大。未來,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單位和口岸、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零售藥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作為監測哨點單位,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業監測網絡,發生相關情況時,要2小時內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信息發布“跑贏”謠言
造謠最高要負刑事責任
疫情來了,謠言也來了!以后,疫情信息發布也要“跑贏”謠言。
根據《應急條例》,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制度,構建以政府發布為主、有公信力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專業解讀為補充的信息發布體系,全面、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信息。
一方面是信息的發布,另一方面,市民也不用擔心信息公開會暴露隱私。在信息發布上,深圳列出了嚴格的“紅線”,因應急處置需要通報相關病例、病情、人員活動軌跡等信息的應當對姓名、住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進行加密處理,不得泄露能夠識別、推斷個人身份的信息,不得將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用于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無關的用途。
此外,面對“造謠”者,深圳也出重拳。對于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配合調查也違法
授權疾控機構提出應急控制要求
重大疫情面前,流行病學調查對發現疫情的源頭,切斷傳播鏈至關重要。如果遇上不配合的情況,以后也是“違法”。
根據《應急條例》規定,在出現拒不提供、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個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拒絕接受或者逃避衛生檢疫、檢查、調查、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的,阻礙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職責的等情況時,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應急條例》還給疾控部門“授權”。面對重大疫情,疾控部門應當根據流行病學調查、檢驗和檢測情況,對現場進行衛生處理,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采取場所封閉、人員隔離或者疏散、樣本保護等臨時應急控制措施。有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此外,重大疫情面前,應急物資價格往往也會暴漲。對此,《應急條例》也授權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可以對特定應急物資或者其他商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而對于實施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則由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