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網評論員 明月
改革創新是深圳的根和魂,改革融入立法之中,立法貫穿改革始終。深圳發揮特區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在“用足”和“變通”上下功夫,以立法創新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助推深圳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
截至2020年6月,深圳共制定法規235項(其中經濟特區法規194項),政府規章332項,是全國立法最多的城市,從根本上保障了許多重大改革和創新的順利進行,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回首來時路,深圳始終以法治領航,法治與改革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形成了以改革推進法治發展,以法治引領和保障改革發展的良性循環。
“法律的真理知識,來自于立法者的教養。”深圳經濟特區建立伊始,按下的便是“法治鍵”。1992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深圳成了立法“試驗田”,自此堅持立法創新,開展了大量有益探索。自被授予立法權以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200多項法規,現行有效法規160多項,覆蓋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開啟了法制化發展新時代。
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點領域,用好地方立法權是城市發展的重要保障。“十三五”期間,深圳聚焦全市中心工作加大制度創新和供給、加強立法保障,從源頭上完善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圳通過構建更加嚴密的規則體系、程序體系,更加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來構筑一流營商環境,降低投資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啟動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社會信用條例、企業破產重組條例、個人破產條例等立法研究工作,為營商環境優化提速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知識產權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然而知識產權維權難一直困擾著相關企業。近年來,“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在深圳被頻繁提起,2017年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成立,2019年深圳出臺《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一系列舉措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背后,是深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決心,也是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的具體體現。
在個人破產領域,今年8月26日,深圳率先實現“破冰之舉”,發布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在完善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權益、營造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培育企業家精神等方面均有重大意義,為創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礎,更為其他地區乃至全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積累寶貴經驗。
改革永遠在路上。如今,不惑之年的深圳被賦予新的歷史使命,迎來了新的起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更應用足經濟特區立法權,集中精力建立一批有利于序列化、系統化的法律法規,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創造更多優秀“深圳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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