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12月14日消息,10月26日,自訴人谷某某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我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谷某某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責任。
前述文章稱,法院依法進行了立案審查,在審查期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通知自訴人補充提交證據材料,并由我院依職權調取了與本案有關的行政處罰材料。同年12月11日,訴訟代理人向我院補充提交了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經審查,本案符合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我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
(記者:林玨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