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4月1日訊 近日,一名豆瓣用戶因評論書籍《休戰》譯者“機翻痕跡太重”。譯者韓燁表示,“機翻”如此說法近乎人身攻擊。一名自稱韓燁好友的網友A將差評用戶舉報至學校。
隨后,該用戶發布道歉聲明。對此,知名評論人石述思表示,用這樣的方式對待批評,是雙方的悲劇。希望文體領域保持更寬松的氛圍,只有充分的意見表達文藝創作才有進步的可能。
網友評論
網友:寬松的氛圍真的很重要
雖然該事例為個例,但事實上,客戶因為給了差評而深受困擾的案例比比皆是。
揚州市民網購給差評遭商家威脅:“我知道你家在哪里”;
因在網上給差評,南京一顧客竟收到客服寄來的大便包裹;
因為一個差評,汪女士開始了一段被持續電話騷擾的噩夢,而在電話中,被暗示她只要取消了差評,這樣的騷擾自然就會停止;
“差評給我取消掉!三分鐘解決不了,我就……”上海一女子因點外賣給了差評,遭到餓了么騎手上門威脅、恐嚇,還被勒索了200元“賠償”。
近兩年,觀眾、讀者都越來越難了,面對各種“取消差評”的要求,我們常常放棄了批評的權利。
剛開始是淘寶差評,商家挨個打電話,奪命連環call,用戶想著“一個差評下去人家店鋪確實挺傷的,加上對方往往拿出紅包優惠券,蠻有誠意的,算了吧”;后來,是外賣和滴滴差評,小哥打電話求取消,用戶琢磨著“他們賺辛苦錢確實挺難,也算了吧”;再后來,電影作品和明星也這樣,只要有人說明星不好電影不好,粉絲要來懟黑粉,觀眾怕熱麻煩,也說算了……
由此可見,目前各個平臺對于差評越來越重視,差評的權重影響也越來越大,往往直接影響排名。
但對于觀眾,讀者,用戶們來說,我們是不是越來越沒有批評的權力了?
有,但沒有惡意差評的權利。
差評權是消費者基本權利
不同于傳統消費領域,一些網店經營者往往樂于聽到好評而怒懟差評,有的將差評者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更有甚者,一些商家利用“呼死你”不斷騷擾差評買家,或者將其信息泄露給不良網站,或者郵寄壽衣、冥幣、糞便來惡心消費者。對此,有必要強調差評權,將其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來對待和保護。
嚴格來說,差評權屬于評論權和監督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但現實中,一些商家卻有選擇性地對待這種監督權,歡迎好評,抵制差評,即便是商品和服務確實有瑕疵或問題的商家,也不惜以返現等形式利誘消費者作出好評。這既是對正常市場秩序的擾亂,也是對消費者的不尊重。
對于質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自然有吐槽的自由,有作出差評的權利。即便是質量合格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由于“眾口難調”,不同消費者的體驗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哪怕對同樣一種商品甚至同一個商品,也會褒貶不一,商家自然無權要求消費者統一口徑,全部作出好評。即凡是消費者基于自身感受和體驗所作出的評價,都應予以尊重,哪怕這種評價是過激和負面的,但只要沒有明顯的侮辱、誹謗情節,商家均應保持容忍,這是經營者的基本義務。當然,對那些通過惡意差評來威脅和敲詐商家的職業差評行為,則不僅不該保護,反而應嚴厲打擊。
差評權既是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具體體現,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關鍵。因為只有消費者通過分析各種好評和差評,并參考商品總體評分,才能作出最符合自己真實意愿的判斷和選擇。那么,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差評權,就不僅是監管部門的職責,也是電商平臺的義務。
但事實上,也存在不少用戶惡意給差評的情況。
在大眾點評上持續不斷給三亞的一家婚紗攝影店惡意刷差評,并先后多次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疑似是專業“差評師”作案;
商業水軍“網上碰瓷”索賠套路:不給錢就刷惡意差評,原來是高中生建群收徒敲詐商家;
因惡意差評被勒索,大批消費者被誤導,導致商家損失慘重,餐館沒法營業生存,最后只能轉讓店鋪。
……
這些專門給人打差評的,稱為“職業差評師”。這類職業評價人群體借助惡意差評打擊競爭對手,并獲取利潤。
這種互相傷害的行為理應被制止,商家和消費者是一個天平的兩端,我們對自己遭遇“被取消差評”的頻繁騷擾感同身受,也應該抱有“商家也不容易”的同理心,對商品進行合理評價,不以非法謀利的形式傷害他人利益。
最后,作為消費者,如果你正遭受惡意騷擾威脅,請利用合法武器保護自己。
遇到被要求取消差評怎么辦?
消費者在網店購物后,有權根據自己對商品質量、售后服務、購物體驗的主觀感受進行評價??墒?,作為消費者如果被威脅,要求取消差評怎么辦?
首先,對于商家的這種行為,可以向官方平臺進行舉報,向維權客服進行申訴,要求平臺嚴查此類傷害買家損害淘寶購物環境的行為;
其次,如果網店店主的騷擾行為嚴重,市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再者,如果賣家的行為構成犯罪(例如: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侮辱罪、敲詐勒索罪等),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后果,買家可據此起訴,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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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審:李曉蕾
文字整理:施冰冰 劉曉宇 實習生 郭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