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詢問,執法人員得知,蛇酒、楊梅酒確實是餐廳自制,但現場餐廳無法提供基酒的進貨憑證;散裝酒為餐廳負責人從老家帶回并售賣,但經營許可證范圍并無散裝酒。此外行動中執法人員還對其他酒類進行檢查,發現無中文標簽的紅酒1瓶。
執法人員告訴餐廳負責人,餐廳可銷售“自泡酒”、散裝酒,但不能使用蛇類等野生動物制酒,楊梅可用于“自泡酒”,但餐廳需使用正規渠道購買的合格酒類制作,需有標簽說明“自泡酒”的成分、價格和飲酒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