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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7月29日訊(記者 張玲 童小晉 翁任瑩)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但是自媒體發聲,依然有法律紅線。7月27日深夜,模特呂燕在個人微博上置頂了一則聲明,這條聲明和廣東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有關。
2021年6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21)粵民終382號二審(終審)判決,認定呂燕及上海是你商貿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行為,需賠償影兒時尚集團30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刪除4條涉案新浪微博,涉案兩個微博賬號以置頂30日形式公開發表聲明、消除影響。
呂燕2021年7月27日置頂的微博。
我們來捋一捋影兒時尚集團和呂燕的“微博恩怨”。2019年3月27日21:00、3月27日21:36、4月26日19:10、4月27日08:23,呂燕在其新浪微博賬號“呂燕”發布4條信息,連續指責影兒時尚集團抄襲其衣款,甚至直接稱影兒時尚集團是“抄抄集團”,并向影兒時尚集團發出律師函,要求下架相關產品并道歉。呂燕的微博獲多名演藝界和時尚界名人轉發,事件持續發酵,引發多方議論。
2019年5月,影兒時尚集團以呂燕及Comme Moi母公司上海是你商貿有限公司詆毀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呂燕方面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深圳中院一審判決呂燕及其關聯方上海是你商貿有限公司敗訴,呂燕需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并刪除其官微去年所發的四條涉事微博,并賠償影兒集團500萬元經濟損失。后呂燕方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東高院。
記者注意到,2021年6月28日,上海浦東法院對呂燕一方的上海是你商貿公司訴影兒集團服裝設計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已經做出一審判決,駁回上海是你商貿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認定并不構成抄襲。
(此前報道:2019年5月 張玲說法|10萬+網文質疑柔宇 超模呂燕杠上影兒集團,你怎么看)
呂燕在微博上指責影兒時尚集團抄襲。
影兒時尚集團起訴呂燕商業詆毀及不正常競爭案,一審勝訴后通過官微發布微博。
本期張玲說法,我們邀請廣東君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任黃志明律師來說說什么是商業詆毀?個人微博上的言論為何會被法院認定為商業詆毀?
張玲說法:我們注意到法院的二審判決認定呂燕在微博上發表的言論構成商業詆毀,判賠300萬元。律師能否為我們解讀一下這個判決結果,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要點。
黃志明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本案中判斷呂燕、是你公司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雙方屬于同行經營者,存在商業競爭關系;其次,侵犯知識產權并非可以直接判定的簡單客觀事實,需要在考慮著作權權屬、請求保護的內容及權利范圍、排除在先設計或通用設計等前提下充分比對,才能得出結論;而呂燕在相關微博用肯定的語句向不特定的公眾傳播,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影兒時尚集團侵犯其知識產權,在具有影響力的微博號上使用誤導性的言詞;最后,呂燕的主觀言論上存在過錯,符合商業詆毀的構成。
終審法院是在綜合考慮呂燕的微博關注粉絲560萬、相關微博的轉發、點贊、評論人數,呂燕本人的主觀過錯及影兒時尚集團支付的維權成本判賠300萬元。
張玲說法:呂燕在微博上提到影兒公司的“抄襲、侵權行為”,并附上了幾張圖片。請問抄襲、侵犯著作權的界限在哪里?
黃志明律師:我們可以看到,上海法院的相關判決認定影兒時尚集團不存在“抄襲、侵權行為”,判斷依據在:1、涉案權利服裝的藝術感無法與其功能性進行物理上的分離;2、涉案權利服裝不屬于美術作品,而屬于圖形作品。根據“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定規則,不支持呂燕的訴訟請求。
“接觸+實質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實務中執行的規則,屬于一般著作權侵權認定的通用標準。該規則要求侵權行為人具備接觸作品的可能性,且兩作品具備實質性相似,只有同時滿足此兩個條件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
但還要注意,若嫌疑作品與權利作品存在接觸事實且構成實質性相似,還需要進一步判斷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權利作品部分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張玲說法:微博維權似乎并不在少數。普通人通過微博發聲為自己維權,如果事實不屬實,是否有可能構成商業詆毀?
黃志明律師:關于“商業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是“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里首先要說明一點,這個條款針對的是經營者,即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競爭對手。
對于普通市民而言,雖然構成不了“商業詆毀”,但是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因此,普通市民在微博維權,也需要一個度,不能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否則還可能涉嫌構成其他侵權行為。
黃志明律師
【關于黃志明律師】
廣東君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任。
黃志明律師是一名在企業實踐中成長起來的律師,深諳法律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未執業前其分別在私營、國有、港資企業擔任了十年總裁及其他高管的職務,在商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長期擔任多家企業以及政府機關的常年法律顧問,使其熟練地將法律服務與企業管理實踐相結合,能為企業提供頂層股權設計、規章制度、審查日常合同等綜合性法律服務,以及在各類商業項目中提供專業可行的商事法律意見。成功代理各類案件數百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