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張“聚會生死狀”曾刷屏朋友圈,內容是這樣的:“今天在座各位人員喝酒時發生意外,與兄弟們沒有任何關系,純屬怪自己自不量力,貪杯無度。喝傷喝死與在座所有人沒有任何關系,寫此聲明以免特殊意外家屬糾纏不清。聚會人員簽字畫押,下方是一排紅手印。
一番豪言壯語,有模有樣,但是這樣的“免責聲明”作用有多大?能不能在出事后讓同飲者全身而退?物傷其類,其鳴也悲,喝酒沒有促成感情交流,反誤了卿卿性命,這樣的致命酒局,需要我們厘清的因素很多。
先來看一個案例,深圳一物業管理公司保安員在聚餐飲酒后不幸死亡,其家人把五位“共同飲酒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50萬元。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各被告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即對牛某醉酒致死是否存在過錯。根據查明的事實顯示,牛某共參加兩場飯局,第一場其為主要飲酒者,未有證據證實其他人存在過度勸酒行為;第二場飯局他加入時已臨近結束,相關被告未再飲酒,且無證據證實各被告有勸酒行為。鑒于被告與牛某并非因公聚餐,事后已安排同事予以照顧,根據常理對其醉酒死亡并無法預見,已盡到共飲人一般具有的看護和照顧義務,綜合考量后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兩場飯局,數杯酒,一條生命逝去,誰都不愿意見到。捋一捋這個案例判決的關鍵細節。第一,牛某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行為人,在不存在他人過度勸酒的情況下,第一場飯局獨自喝下大約七兩瓶裝白酒和兩支啤酒,共約600毫升;第二,同飲者對于牛某的死亡有不可預見性,在牛某醉酒后已安排人員照顧;第三,經司法鑒定,牛某為酒后吸入性窒息死亡,根據資料顯示,一般這種情況下是死者誤吸了自己的嘔吐物而導致窒息,進而死亡。
小酌怡情、大酌傷身。勸酒、敬酒、賭酒、罰酒等一些過度的酒桌行為已經在違法邊緣試探了。喝酒本是社交下的常態,但不是比拼誰的酒量好,最核心的,是酒局組織者與參與者雙方的邊界感和責任感。
那在酒局中,是不是連基礎的敬酒都不行了呢?倒也不是,敬酒作為一種普遍的社交禮儀,過往案例表明,只要不存在惡意敬酒、勸酒等行為,不應承擔責任。推杯換盞,觥籌交錯,作為成年人,首先得對自己的酒量和飲酒數量有一定掌握和控制力,打腫臉充胖子絕不可取,不可貪杯,礙于面子喝倒自己,更可能搭上性命。同時,酒局上的參與人,應該根據自己的認知和判斷,對于可預見的醉酒事故加以制止或者勸阻,才算對醉酒者盡到了提醒、注意義務。如果惡意起哄或者言語刺激、挑釁醉酒者,這種不當行為則會讓自己“喝”出民事責任來。
文字:梁煖
主播:金洪竹
剪輯:戰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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