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 孫曉媛):前幾日,河南省太康縣的劉銀月實名舉報前婆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太康支行員工夏某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吃空餉”一事,持續引發關注。目前,夏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正在接受調查。
檢舉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權利。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網絡實名舉報的受理與反饋是怎樣的流程?舉報者必須有證據才能舉報嗎?央視網記者就相關等問題采訪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博士后劉傳稿。
實名舉報屬于公民行使檢舉權的一種方式嗎?
劉傳稿:檢舉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檢舉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屬于實名檢舉。檢舉有多種方式,例如,郵寄信件、當面反映、撥打電話等,也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的檢舉網站、微信公眾平臺、手機客戶端等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發送電子材料反映。
如果只是通過網絡實名曝光,算不算檢舉?
劉傳稿:嚴格來說,網絡實名舉報應該是以實名的方式向國家機關的網絡受理平臺進行檢舉。如果檢舉人只是單純將有關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以實名的方式通過網絡媒體進行曝光,而沒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算不上法定意義上的檢舉。
但是,有查處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國家機關,如紀委監委機關、公安機關等,如果發現他人通過網絡實名舉報的材料,應依法履行查處違紀違法犯罪的職權,查明材料的真實性,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檢舉人必須有證據才能舉報嗎?
劉傳稿:一般情形下,檢舉人應當有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線索或者相關證據,換言之,檢舉材料應當有實質性內容。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檢舉材料進行認真甄別,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或者屬于其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在溝通研究、經批準后,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
如果舉報不實,會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劉傳稿:舉報不實應當分情況討論:一是民事責任,檢舉人舉報不實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此時檢舉人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如果檢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較重但構不成犯罪的,檢舉人需要承擔行政拘留、罰款的行政責任。
三是黨紀處分。如果檢舉人是黨員干部,其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四是刑事責任。如果檢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成立誣告陷害罪,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檢舉人并非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何在檢舉權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尋求平衡?
劉傳稿: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公民需要依法行使權力。國家鼓勵、保護依法行使的檢舉權,包括通過網絡渠道進行的揭發檢舉,而且對實名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實的,還會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被檢舉人的處置結果,檢察機關也會依法告知。
但是,檢舉人在行使檢舉權時應當依法進行。例如,檢舉人需要對檢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夸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除了被檢舉人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信息外,不得擅自傳輸、公開被檢舉人的個人信息。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國家在保護公民檢舉權的同時,也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多部法律,從多個層次對公民的隱私權進行保護。同時兼顧了知情權與隱私權的保護,以此實現二者在法律保護層面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