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與企業之間的拉鋸再一次被拉上臺面。最近,一則“萬得月薪2萬元員工跳槽嗶哩嗶哩被索賠200萬元,二審改判”的消息,引發坊間關注。
事情是這樣的,技術員王先生從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跳槽到上海嗶哩嗶哩科技有限公司,萬得認為王先生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申請仲裁要求王先生退回萬得給付的競業限制補償款以及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仲裁支持了萬得的請求。王先生不服仲裁致訴,一審判決王先生退回補償款及支付違約金24萬元,王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該案二審結案,認為是否違反競業限制不應拘泥于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范圍,而應綜合審查公司的服務對象、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等加以判斷,改判王先生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但無需返還補償款及支付違約金。
二審改判意義重大。在一些行業如汽車、金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比較普遍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為了保障核心商業機密不被泄露,通過給離職的員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加入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協議。一般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會列出相應的競爭對手名單或者對應的大類,如果簽訂協議的員工離職后被認定違反協議,則需要退回補償金并且賠償原公司數十倍的罰金,數額在幾十萬到幾百萬之間。
避免不正當競爭,競業限制協議上本質上是沒啥好說的。打開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競業限制”的關鍵詞,可以搜出幾萬份相關的判決文件。萬得這個案件二審改判的意義在于,離職員工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終于不是由著原公司劃定的營業范圍隨心所欲地揮著大棒,而是對兩家用人單位之間具體的服務對象和工作內容進行審慎認定,將籠統的大類再細分,區別出真正的競爭對手,而不是因為營業執照上的范圍相同就直接給離職的員工“判了死刑”,讓員工大出血。
在執行過程中,有些企業的競業協議被不少離職員工吐槽“打擊面太廣”,存在競業協議限制范圍過大、賠償金額過高、簽署人員范圍過廣等問題。據報道,在一家公司的判決案例中,其中還有月工資僅8000元、工作僅3個月的打工人要賠償前東家100萬的細節。
在現行法律中,由于立法對競業限制的主體問題沒有規定,可能出現競業限制的主體范圍過寬的現象,導致競業限制協議在實施過程中會有些變味。
萬得前員工二審改判的結果,最大限度地平衡了企業的訴求和員工的經濟利益,保障了員工的勞動權利。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企業如果盲目濫用競業限制協議,是行不通的。
我想,競業限制立法的本意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讓更多財富和創造力充分涌流。商業競爭不能破壞人才發展,也不能吃相太難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誰要簽,誰可以不簽,企業應該制定合理的競業限制協議,在員工簽署時明確告知范圍和義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不要讓原本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協議,變成拿捏打工人的工具,讓離職的員工如履薄冰。
出品人:藍岸
總策劃:陳建中
監制:肖剛
評論員:梁煖
觀察員:陳致遠
視頻剪輯:戰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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