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據悉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根據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就債務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就債權人而言,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原標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今起實施讓“誠實但不幸”有翻盤機會》
校審:肖剛
資料整理:劉婷、陳蘇雅、鄭曉鵬
繪圖:劉詩瑾